11月28日,福建省泉州市的郑隆因“重婚罪”获刑184天后,获得了11万余元的国家赔偿款。他表示正在申请民事赔偿。
2021年,郑隆与黄静选择结婚。因纠纷,郑隆到安溪县公安局投案并反映妻子的问题。2021年底,郑隆及其妻子双双被公诉,一审均被判犯重婚罪分别获刑。出狱后,郑隆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今年2月,福建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安溪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安溪县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郑隆无罪。2024年11月14日,法院在当地报纸刊登道歉公告,向郑隆赔礼道歉。
事情被报道之后,目前这一道歉公告已删除。郑隆在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提出,希望法院支付被侵犯人身自由184天的赔偿金85088.96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支付因申诉支出的交通费、邮寄费500元,并且要求法院在省级媒体发布公告,为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郑隆表示,当初他和黄静是在安溪县民政局合法领取的结婚证,并非补办结婚证,黄静是冒用吉某某的身份与他人补办的结婚证。他在刑满释放后向安溪县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随后又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审查。最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他的请求,调取了黄静冒用吉某某的相关信息。
对于郑隆要求黄静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郑隆明知黄静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构成重婚罪,案涉婚姻被确认无效,郑隆有过错,因此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郑隆表示,下一步他打算继续申诉这部分民事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