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宋雨明故意伤害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宋雨明有期徒刑五年,并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法院同时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辰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9月6日下午4时左右,宋雨明在长沙市岳麓区博才梅溪湖小学四年级某班教室内开展课后服务期间,多次制止和管束学生喧闹无效后,将半截三角尺扔向一名吵闹的学生,结果砸中了该生前座的刘某辰额头,导致刘某辰重伤并构成九级伤残。事后学校与刘某辰的父母就治疗和赔偿费用达成一致,并已履行完毕。目前刘某辰已恢复上学。
法院认为,宋雨明作为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伤害行为,影响恶劣,依法应从严惩处。但考虑到宋雨明有自首等从轻情节,且学校已经承担侵权责任并足额赔偿受害人,因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等的诉讼权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当事人亲属旁听了案件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