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宋雨明故意伤害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宋雨明有期徒刑五年,并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同时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辰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9月6日下午4点左右,宋雨明在长沙市岳麓区博才梅溪湖小学四年级某班教室内开展课后服务期间,因多次制止、管束学生喧闹无效,将半截三角尺扔向一吵闹学生,砸中该生前座刘某辰的额部,导致刘某辰重伤并构成九级伤残。事后学校与刘某辰的父母就治疗和赔偿费用达成一致,并已履行。目前刘某辰已恢复上学。
法院认为,宋雨明作为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伤害行为,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但考虑到宋雨明有自首等从轻情节,且学校已足额赔偿受害人,最终作出上述判决。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庭保障了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权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当事人亲属旁听了宣判过程。
此前,在8月16日的庭审中,宋雨明当庭翻供,称自己当时是做假动作时脱手导致三角尺砸伤学生,并表示非常难过,向受害人家属道歉。控辩双方围绕宋雨明的行为是否故意进行了激烈辩论。公诉机关综合相关证据认为宋雨明的行为系故意伤害,建议量刑6至8年。经过8小时审理,法庭宣布择日宣判或另行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