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同款”的风吹到了瓷器圈?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一网店销售建盏使用“孙建兴同款”做宣传推广,被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0元。据了解,孙建兴是“建窑建盏烧制技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靠“大师同款”来引流,商家的小算盘打得啪啪响。近年来,电商平台中“某某明星同款”“某某节目同款”商品层出不穷。此前,“高启强同款”“大嫂同款”一度成为电商平台热搜,“宝总泡饭”“汪小姐同款排骨年糕”也在外卖平台上卖得火爆……一些商家喜欢打着“某某同款”的旗号营销商品,殊不知,这种不当利用他人知名度增加自身交易机会的行为,不仅误导了消费者,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可能对合法权利人构成侵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商家想吸引消费者眼球、增加店铺销量无可厚非,但应当使用合法的方式诚信经营,不能因贪图一时的流量而侵犯他人权利。慎用“某某同款”,莫把生意经念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