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该通知宣布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并对相关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事项进行了调整,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对于个人转让住房时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无法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情况,将按照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此前针对非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被取消。其他个人所得税政策保持不变,例如,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居民换购住房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继续遵循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在增值税方面,如果个人出售购买已满两年或以上的住房,则免征增值税;若出售未满两年的住房,则需按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至于契税,上海将执行全国统一的优惠政策。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超过140平方米的,则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于购买第二套住房,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同样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超过140平方米的,则减按2%的税率征收。
新规定将于2024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在此之前发生的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行为中涉及但尚未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契税,符合新规条件的可以适用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