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包括电子烟,属于违法行为。近日,铁路警方接连处理多起动车组列车上的吸烟事件。
10月2日12时20分,D1724次列车运行到毕节至宜宾西区间时,旅客黄某某在1号车厢卫生间内吸烟,触发烟雾报警装置,导致列车降速3分钟,时速从243公里降至105公里,扰乱了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列车抵达乐山站后,值乘民警将黄某某移交乐山车站派出所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黄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10月3日9时04分,D1702次列车运行到毕节至兴文区间时,旅客张某某在6号车厢卫生间内吸烟,被列车工作人员当场发现。尽管未影响行车,但其行为已构成危害高速铁路安全。铁路警方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张某某改正,并给予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
10月10日19时30分,G2278次列车运行于毕节至宜宾西区间时,旅客朱某在6号和7号车厢连接处吸烟,被列车工作人员当场发现。虽然未触发烟雾报警装置,也未造成列车降速或晚点,但其行为同样构成危害高速铁路安全。铁路警方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朱某改正,并给予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
铁路警方提醒,动车组列车全列禁止吸烟,违者将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切勿抱侥幸心理,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