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0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旭受贿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违法所得被没收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1年间,陈旭在担任南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南通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及局长、江苏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及副厅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职务提拔调整、案件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822万元。
法院认为,陈旭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他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构成立功,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但因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和调整,酌情从重处罚。法庭据此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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