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苏州某浴室女技师小美在宿舍睡觉时,男子唐某突然闯入,企图强行与她发生关系,小美反抗逃出房间后,唐某被闻讯赶来的浴室工作人员抓住。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据了解,2020年9月1日凌晨4点左右,30多岁的唐某在超市里买了烟和水后,在街上闲逛,突然看到路边有一家浴室。“浴室肯定有女的住在里面,我就想进去找人解决一下生理需求。”唐某在供述中称,他首先来到浴室三楼,推开门进了一个房间,正在一名女子正在睡觉,惊醒后骂了一句脏话。“我觉得她说话粗鲁,对她没兴趣,就把门关上了。”接着,唐某打开了小美的宿舍房门,唐某摁住她后,威胁她不要动,并解她的衣服扣子,要强暴她。小美一时挣扎不开,便假称自己不跑,让唐某松手,唐某信以为真,把手松开了一些,小美趁机逃出门外呼救。后来,浴室工作人员和民警相继赶到,唐某被抓住。
2020年12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唐某犯强奸罪。唐某辩称,他路过浴室,因好奇而进入小美的房间,但并没有想强奸她。在法庭上,唐某推翻了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称自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属实,因为自己意识不清醒。
对此,苏州吴江法院认为,唐某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稳定的有罪供述。唐某当庭否认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但未作出合理、可信的解释,他辩解的“只是好奇进入房间”与其实施的捂嘴、拉拽被害人等行为不相符,也与常理明显不符。因此唐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依法可以作为证据采信。同时,被害人小美的陈述与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因此法院对唐某的当庭辩解不予采纳。
吴江法院认为,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唐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最终,苏州吴江法院作出判决,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