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与丈夫董某婚后生育二女,后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子女由其抚养。案件审理过程中,程某擅自将两个女儿带走藏匿,且拒绝董某与子女见面和交流。董某多次向社区、派出所求助,程某均拒不配合,仍继续藏匿子女。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程某藏匿子女的行为既侵害了董某的监护权,也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随后,法官联合心理咨询师对程某进行心理疏导,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在法院组织下,双方就离婚、抚养权、探望权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签订《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
经办法官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一方以抢夺、藏匿未成年人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不仅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还侵害了另一方的监护权、探望权。本案审理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作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促使双方达成抚养、探望协议,依法维护当事人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将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