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市妇联、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联合发布《关于给举报侵害妇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人员实施见义勇为奖励的通知》,将“举报侵害妇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纳入见义勇为奖励范畴,最低可奖500元。
《通知》规定,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发现并报告妇女及未成年人面临家暴、性侵、拐卖、强迫卖淫等不法侵害危险,经公安机关查实,进行及时干预,避免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发现并报告妇女及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的;发现并报告社交网站、网络游戏、网络发布视频及文字、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存在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被依法查处的。
奖励标准:举报侵害妇女、未成年人权益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情节轻微,进行批评教育或作纠纷调解的,视情奖励人民币500-2000元;情节严重,被受理治安行政案件或报立刑事案件的,与其他提供线索破获治安刑事案件的见义勇为行为实施同标准奖励。
奖励程序及相关要求:侵害妇女、未成年人权益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由乡镇、街道妇联负责向属地派出所(见义勇为工作站)申报,派出所(见义勇为工作站)调查后,报县级公安机关确认,由辖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批奖励。提供重大线索的,可由辖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批奖励。
举报人通过110或直接到公安机关报警,经属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由派出所(见义勇为工作站)为举报人向辖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申报奖励,并将奖励情况反馈给乡镇、街道妇联。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通知》向全社会诠释了“家暴不是家务事”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每一个人都站出来反对侵害妇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