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是一位视力有先天残疾的按摩师,2004年,他结识了颜某,一位轻微精神分裂症患者,当时病情稳定且需定期服药。两人基于真诚相待和相互理解,决定共组家庭,并在同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迎来了一个健康的孩子。
随着赵某按摩业务的兴隆及家庭财产的增加,夫妻间却频繁因生活小事争执,赵某也常以工作为由晚归。颜某在多重压力下,精神分裂症状复发并加剧,到2010年被鉴定为二级精神残疾。
面对生活变故,赵某自2020年起多次向法院申请与颜某解除婚姻关系,均未获准许。直至2023年,他再次提起上诉至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调查发现,颜某已丧失自我照护能力,由其父担任监护人参与诉讼。在此期间,法官多次尝试调解,希望双方能就颜某的生活照顾达成共识,但赵某坚持离婚并只愿提供有限经济补偿,未能与颜某家人达成协议。
泰州中院审理认为,赵某和颜某的婚姻基于自愿,共同生活二十年并育有一子,应有深厚的感情基础。根据法律,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责任,尤其在颜某需要更多关怀和治疗的情况下,赵某作为配偶应承担起照顾责任,而非寻求离婚。因此,法院综合考量后,判定双方感情未彻底破裂,不予批准离婚。
此外,法院强调,夫妻间的相互扶助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义务,旨在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在处理涉及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时,法院力求平衡个人自由与患者福祉,确保患者得到妥善安置后再考虑是否准予离婚,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与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