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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三权分立原则”如何互相制衡?【快讯】

   日期:2024-05-21 15:45:44     来源:互联网    作者:微材之窗网    浏览:9    
核心提示: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制宪会议在费城举行,在这个会议上制订了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美国“三权分立原则”如何互相制衡?

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制宪会议在费城举行,在这个会议上制订了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当时的美国虽然建国,但各邦还是相互独立,是属于邦联制,也就是每个邦是自己管自己的,还没有统一国家组织权威。每个邦的法律条文也不一样,这给邦和邦之间的商业济经来往造成很大的不便。这时候就有很大的争议声音出来,一派是联邦党人,另一派是反联邦党人。联邦党的意见比较统一,他们认为应当建立一个更强有力的政府。反联邦党人不主张对邦联框架进行大改变,更趋向同意修改原有的《邦联条例》,让各邦仍享有完全的主权。这是两派的根本分歧。

这时候由汉密尔顿等人写的《联邦论》目标是用来说服那些反对这部宪法草案的人支持这个新事物,《联邦论》是国美最重要的政治文献之一。它是仅次于《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的政治文献。一直以来他被美国政治家、法官们不断引用。《联邦论》阐述了美国的共和思想,一方面指出了美国共和制的两个特征,主权在民和官员的定期选举,还谈到共和的实现方式,即代议制。实行代议制的好处是,第一能扩大共和的规模,第二能过滤民众的激情,防止多数暴政;另一方面强调了共和制的复合性质,即大共和国中套着小共和国,也就是联邦里面还有各邦,而这种设计,是美国国父们的创造。

美国宪法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三权分立,或者叫做分权制衡,也就是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相互分立,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简单的说就是以下三者两两制约和平衡。

属于立法机构的国会对行政有弹劾总统的权力,对司法有批准法官的权力。

属于行政的总统对国会制定的立法有否定制约权力,对司法有任命法官权力

属于司法的法院对行政的总统有宣布违宪的权力,对立法的国会有司法审查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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