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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明知面包已过期一天仍购买 究竟什么原因?(图)

   日期:2024-04-17 17:47:39     浏览:4    
核心提示:广州一名小伙小陈(化姓)在当地一家日用品店购物时,发现了一份过期一天的面包,其花3元购买下,又在事后,将商家告上法庭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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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明知面包已过期一天仍购买】广州一名小伙小陈(化姓)在当地一家日用品店购物时,发现了一份过期一天的面包,其花3元购买下,又在事后,将商家告上法庭索赔。日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开了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广州某日用品店应向原告小陈退还货款3元,支付赔偿金1000元。

明知面包过期一天仍购买,索赔千元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2023年5月6日,小陈在广州一家日用品店内购物,其中,一个流心提子面包价值3元。该面包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6日,保质期至2023年5月5日。小陈在店内已发现该面包过期了,但他仍选择购买,不过,没有食用该面包。

事后,小陈将日用品店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当面或书面道歉,退还购物款3元,赔偿1000元及承担本案维权支出费用。

小陈提交了涉案食品过期的证据,包括支付凭证,购物视频,拍摄有在被告日用品店货架上选购涉案食品、查看该食品外包装信息,直至结账付款的购物全过程。

法院认为,生产者、经营者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中,小陈2023年5月6日在被告处购买的涉案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被告作为直接销售涉案食品的销售者,在涉案食品外包装上明确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情况下,对过期的涉案食品未能尽到及时检查和下架处理的义务,仍销售给原告,应认定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故小陈要求被告退还货款3元并赔偿1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涉案食品早已过保质期,法院责令小陈自行将该食品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男子明知面包已过期一天仍购买 事后将商家告上法庭获赔1000元
男子明知面包已过期一天仍购买

判决文书截图

而小陈自认其明知涉案食品过期仍选择购买,且未食用涉案食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陈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故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被告广州某日用品店应向原告小陈退还货款3元,支付赔偿金1000元。

律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都应赔偿,不论是否明知

明知是过期产品仍购买,这是否算“知假买假”?能否索赔?4月17日,大皖新闻记者采访了安徽安同律师事务所董琰秋律师,其认为在食品、药品类产品消费纠纷中,不论消费者购买食品、药品时是否明知食品、药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只要食品、药品销售者未能尽到保证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定义务,未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禁止性规定,故对购买过期食品、药品的消费者依法负有法定的赔偿责任。

而消费者知道生产者、销售者食品、药品质量存在问题仍然购买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不当然违法。如果买假后,按照正规合法的流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获取赔偿,是合法的。这也是最高院出于保证食品、药品安全,最大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考量下出台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的;但同时也要明确如果在非食品、药品领域,购买人未受到销售者欺诈、隐瞒的情况下,经查明系购买人知假买假意图通过举报、诉讼方式向生产者、销售者索赔的,也不会得到人民法院裁判支持。

4月17日,大皖新闻记者查询获悉,此前,最高院也有过类似指导性案例,即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法院支持了孙银山的诉请。

裁判要点显示,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记者 朱庆玲

(来源:大皖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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