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工信部网站发布通知,对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有关规定执行。
这是自2016年修法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沉寂5年再度调整,也是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首次拟正式纳入专门法律监管。
尽管此前部分地方性法规将电子烟与卷烟一视同仁,但相关措施停留在“控烟”等末端环节,有关电子烟的性质以及生产、销售、宣传等的监管仍有模糊地带。
电子烟究竟是不是烟,随着未来修改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正式出台,这一争论已久的问题或将有明确答案。
电子烟首次纳入专门法律监管
此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修法在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我国,这是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首次拟正式纳入专门法律监管。
现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于1997年7月正式颁布实施,后经2013年、2016年两次修改,主要涉及卷烟、雪茄烟,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始终没有进入法律文本。
《实施条例》明确,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现行的《实施条例》共十一章、六十五条,内容涵盖烟草专卖许可申请条件,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运输、进出口贸易,以及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其中第六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又具体分为生产企业许可证、批发企业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