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上午,检察机关通报邯郸初中生被害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
在对此案的诸多探讨中,公众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三名犯罪嫌疑人是否能进入刑事司法体系?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最高检是否作出核准追诉决定,是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关键。
什么是追诉?追诉后三人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面对怎样的法律制裁?新京报记者采访司法界专家学者,分析解读这些问题。专家学者认为,在推动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行为入刑的同时,学校、家庭、社会、政府要反思如何避免类似悲剧再度发生。
检察机关将加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力度
根据官方通报,今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核准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