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6日,广东阳山县一名13岁男孩陈某性侵8岁女童,因陈某不满14周岁,未被追究刑责,距离事发不到一个月,陈某又回校继续上课。幼女被性侵,性侵者竟然啥事没有?此事引起轩然大波。
舆论发酵后,阳山县成立了联合工作组。3月20日,联合工作组发布情况通报,根据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因陈某作案时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嫌疑人监护人发出《训诫书》。陈某已被依法送至专门学校进行训诫教育。
也就是说,假如没有舆论关注此事,就连送到专门学校这件事都未必去做。你让受害者亲属作何感想?
依照现有法律规定,不予立案的确“师出有名”。但应该看到的是,此事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的伤害非常大,如果此种恶性案件只以“训诫”了之,对世道人心造成的冲击可想而知。针对此类案件,我们当有警觉之意,也当有依法研判的必要。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追究刑责,但有着严格的限定: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亲属描述,受害女童左大腿内侧有两处淤黑,这算不算故意伤害,显然需要权威部门认定。虽然这一状况与“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相距很远,但人们依然可以想见当时加害者的满满恶意和受害幼女的极度恐惧。这一灾难性的情景,并不会随着“不予立案”和时间的推移而消失。
只要有良知者就会受到考问:在这个13岁男孩作为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受到“保护”的情况下,谁来保护可怜的8岁女童?
通报称,相关部门已对受害女孩及其家属进行抚慰。但众所周知,这对一个在人生的初始阶段便遭遇重击的孩子来说,并无实质意义。要想抚平她内心的创伤,没有比最大限度惩治坏人更好的方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