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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一员工因诈骗罪获刑4年后被终身禁业【快讯】

   日期:2024-03-15 00:01:10     来源:互联网    作者:微材之窗网    浏览:21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本溪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对时任农行本溪分行桓仁县支行个人金融部经理李军作出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银行一员工因诈骗罪获刑4年后被终身禁业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本溪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对时任农行本溪分行桓仁县支行个人金融部经理李军作出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判决文书网披露,2022年10月,李军已经因诈骗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判决文书显示,李军1971年出生,2015年至2021年6月,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满族自治县支行工作。李军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虚构为帮助银行贷款人偿还贷款,向被害人许以高额利息回报,骗取被害人巨额资金,随后用于归还自己所欠债务及支付许诺的利息。

据统计,李军诈骗达10起,有两位受害人被骗金额超过290万元,总计骗取人民币共计841.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军于2021年6月11日投案。

法院认为,案发后被告人李军虽然主动投案,但庭审时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为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不能认定其自首。

法院一审认定李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赔偿相关受害人财产损失。

一审判决后,李军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诈骗罪,罪名错误,依法应当依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因此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军自2015年以来,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多次实施诈骗,历时时间长、欺骗性强、危害性大,给他人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故虽认定其构成自首,但不予从轻处罚。上诉人李军的行为是针对朋友等特定的对象实施的诈骗行为,不是向社会公众公开吸收资金,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特征,故对上诉人李军和辩护人的此点意见不予支持。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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