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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半夜收营销短信怒将商家起诉 未经同意发送营销短信 构成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快讯】

   日期:2024-03-14 15:27:26     来源:互联网    作者:微材之窗网    浏览:28    
核心提示:你是否收到过这样的短信:“秒杀低价……退订回TD”?你在休息时是否有过这样的经历:昏昏欲睡时手机突然叮的一声弹出消息

你是否收到过这样的短信:“秒杀低价……退订回TD”?

你在休息时是否有过这样的经历:昏昏欲睡时手机突然叮的一声弹出消息,却发现吵醒自己的是营销短信?

你是否因未读营销短信产生的小红点而“强迫症发作”却无可奈何?

上述情况也是李先生的烦恼。因为深夜收到营销短信,影响了正常休息,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李先生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

李先生多次收到某科技公司向其发送的营销短信,短信内容包括:“年度会员日,全年底价,今天最后一天预约,戳网址抢购,回TD退订”“史低价,12期免息赢返现,回TD退订”“XXX元起,12期免息赠U盘,戳网址,回TD退订”等。短信发送时间大多在15、16时以及19时到23时,李先生不堪其扰。经过回忆,李先生并未注册过该公司的会员,亦未授权或同意接收该公司的营销短信。李先生认为,科技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个人信息权益及私人生活安宁权益,遂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并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在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由科技公司对李先生进行赔偿、口头道歉,李先生也撤回了起诉。

李先生的烦恼了结了,但本案带来的思考并未结束。科技公司未经同意发送营销短信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李先生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

未经同意发送营销短信

构成侵害个人信息权益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电话号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14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且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其中,个人信息“处理”是指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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