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持他人银行卡在瑞金某金店用POS机买了219000元黄金,被判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份,被告人池某某在QQ群内看到有人发布做兼职赚钱的广告,便在群里联系对方,池某某到达对方约定地点后,一名男子将一部手机交给池某某,并告知池某某要“做事”(指持别人的银行卡去购买东西)的时候会在手机内的telegram聊天APP群里通知。
池某某在群成员安排下,伙同另外两名男子来到瑞金市,并告知池某某到某金店找陈某某(店长)购买黄金,池某某在群里人的指挥下持他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到金店内找到陈某某。池某某在APP群里收到银行卡密码及可以刷卡付钱的通知后,池某某明知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仍使用该银行卡购买黄金。
经统计,池某某使用该银行卡在金店以刷POS机的方式支付了四笔钱合计219000元。刷完这四笔钱后,池某某发现该银行卡不能刷了,便叫陈某某更换POS机,在此过程中,池某某被到场的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协助他人予以转移,犯罪数额219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池某某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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