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2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禁用生鲜灯【快讯】_商家新闻_微材之窗网
推广 热搜: 广州  SEO  贷款  深圳    医院  网站建设  机器人  摩托车  用户体验 

自12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禁用生鲜灯【快讯】

   日期:2023-12-01 01:10:59     来源:互联网    作者:微材之窗网    浏览:36    
核心提示:档口买肉、买海鲜选买的时候看着色泽诱人回家后或者回到自然光下再看却发现“换颜”咦?怎么不一样了?经常买菜的群众可能深有体会到底什么原因?原来,是因为档口悬挂了特殊光源的照明灯

档口买肉、买海鲜选买的时候看着色泽诱人

回家后或者回到自然光下再看却发现“换颜”

咦?怎么不一样了?

经常买菜的群众可能深有体会

到底什么原因?

原来,是因为档口悬挂了

特殊光源的照明灯,俗称“生鲜灯”

在农贸市场里

“生鲜灯”随处可见

肉类、海鲜、农副产品等

因为“生鲜灯”

而显得格外新鲜红润

自12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禁用生鲜灯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综合央视财经)

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并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

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场内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自纠。对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使用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的,市场开办者要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市场内销售者及时停用并更换为符合规定的灯具。《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

消费者如在2023年12月1日《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进行监督,可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网友自行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者负责。 微材之窗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微材之窗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以上内容有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侵犯著作权、商业信誉等),请与我们联系并出示相关证据,我们将按国家相关法规即时移除。

本文地址:http://news.gzbj58.com/186217.html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付款方式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粤ICP备11090451号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互联网搜集,产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均由发布单位及个人负责,请大家仔细辨认!并不代表本站观点,微材之窗网对此不承担任何相关法律责任!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删除。
友情提示:买产品需谨慎
网站资讯与建议:wfzcw@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