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的出台,旨在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这份文件,经过了查阅资料、实地走访、深入调研,两次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在此基础上,又经数次讨论研究、修改完善、开展风险评估、组织专家论证等,最终才得以形成。
这份《通告》中,哪些被关注的问题需要重点说明?记者联系农业农村厅农村宅基地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宅基地面积标准调整为人均不超过70平方米
《通告》明确,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关于宅基地面积标准和住房面积上限,《通告》将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由原来的人均20至30平方米(实际执行中仅包括住房用地)调整为人均不超过70平方米(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对宅基地面积标准上限作了规定。
综合考虑土地资源的不同状况,《通告》对住房用地面积标准区分地域类型作出规定: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山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对户内人数认定仍与原来保持一致,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同时,考虑到我省地形复杂,各地情况不一,《通告》规定,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