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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劳动补偿,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

   日期:2021-02-22 14:26:14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易鑫在线网    浏览:185    
核心提示: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劳动补偿 据北京法院网2月4日消息,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近日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

原标题: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 网友:找个保姆花费都不止

据北京法院网2月4日消息,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近日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

案件中,全职太太王某在离婚诉讼中称,因承担大部分家务,故提出要求家务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其与丈夫陈某离婚;孩子陈小某由王某抚养,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记者查阅裁判文书网上多份涉及“家务劳动补偿”的离婚案判决书,发现在此前的判决中,均未查到支持此项补偿的判决文书。那么,“家务劳动”究竟有没有司法定义,首例认定意味着什么?

也有网友质疑,本案存在五年的婚姻关系,离婚时的劳务补偿仅5万,平均一年仅1万元,金额是否过低?有网友甚至评论称“在北京,找个保姆一年都不止5万”。那么,家务补偿款金额是否真的过低?

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劳动补偿,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

【案例回溯】

丈夫提出离婚,全职太太要求劳务补偿

据北京法院网报道,陈某与王某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某。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于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陈小某随王某居住生活。陈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陈某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某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而王某则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不同意离婚;其次,婚后王某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某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同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陈某母亲名下房屋进行装修,且陈某与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对王某造成精神损失,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案例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了解一下

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劳动补偿,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陈先生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现分居已满二年,虽王女士不同意离婚,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陈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双方陈述的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确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根据双方共同财产情况予以分割;就陈先生主张的共同债务,因王女士不予认可,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宜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因王女士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女士合法的权益,故现王女士要求陈先生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对于王女士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陈小兵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已经废止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由此可知,婚姻法中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作为前提条件,但现实中,大部分家庭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个前提条件极大地限制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缺乏可操作性。

即便有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也因无法提供约定分别财产制的证据,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实施后,无论何种财产制,夫妻离婚时,无论男方或者女方均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

当然

民法典第1088条关照的

不只是全职太太

同时也照顾“家庭主夫”们

也就是说“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不是女人专利

而是会让那些为家庭付出劳动多的一方

都得到应有的救济

值得每个家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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