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后,郑爽代孕及抚养争议被媒体曝光,郑爽“代孕弃养”数次进入微博热搜版前列排名,引发社会舆论强烈谴责。
2021年8月,上海市税务局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郑爽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99亿元。郑爽未提出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或起诉,并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
而在因“代孕弃养”、偷逃税被“封杀”后,演员郑爽后又被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9月26日下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松江法院)发布《服务保障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创生态建设护航上海科技影都高质量发展审判白皮书(2021-2023)》及十个典型案例。
其中提及,法院判决:确认《策划服务合同书》及《〈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于2021年2月24日解除;郑爽返还海宁D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服务费305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驳回海宁D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判决后,郑爽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松江法院介绍,在影视服务合同中,投资方与影视制作公司约定因主创明星违法犯罪活动或劣迹行为遭受国家新闻出版局或广电总局封杀导致影视作品无法上映播放的,影视投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并要求赔偿实际经济损失,该约定属于双方意思自治范围,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约定。
主创明星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影视作品无法播放和上映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影视明星的上述消极不作为义务的履行期限,应按照影视作品上映播出后的合理期限或参照影视剧著作权保护期限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