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兴市人民法院近日公开了一起拐卖妇女罪的一审判决书,被告人朱某因欲将自己的女友卖到缅甸夜场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该案的发生有着一段颇为荒诞的经过。
据判决书显示,2022年9月,时年22岁的朱某在网上结识了被害人央某,并与其确立了恋爱关系。但朱某并非真心爱慕央某,而是与他人商议,想要将央某拐卖到缅甸夜场“坐台”,从中获取利益。为了达到目的,朱某谎称带央某去缅甸务工,并于同年10月2日至5日带着央某从广西南宁市出发前往东兴市准备偷渡出境。
然而,在偷渡出境的过程中,朱某遇到了意想不到的困难。由于央某不同意单独偷渡出境,并对朱某的行为产生了怀疑和不满,朱某无奈地将央某带回。在返回途中,由于朱某对路线不熟悉,二人迷失了方向。在无法找到回去的路时,朱某竟然打电话给公安机关报警,称自己不想偷渡出境,并请求出警处理。
当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朱某和央某带回办案部门。经过审查和调查,民警发现了朱某拐卖妇女的犯罪事实,并于同月9日将其抓获归案。经审讯,朱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交代了其与他人合谋拐卖妇女的细节。
法院认为,朱某将妇女卖往境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虽然朱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这并不能成为其自首或坦白的理由。因为朱某报警时并未提及其拐卖妇女的事实,而是以偷越国境为由,只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根据法律规定,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不构成自首。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朱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朱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该案的审理和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也警示了社会公众,要尊重和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要触犯法律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提醒广大妇女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要轻信他人的花言巧语,防止落入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