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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预收余额50万元应强制备案【快讯】

   日期:2023-09-11 16:24:17     来源:互联网    作者:微材之窗网    浏览:69    
核心提示:​近日,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5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及预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规定,预收资金余额达50万元规模的经营者应在商务部门进行备案,接受管理的预收资金不低于上季度末预付卡预收资金余额的40%。在终止预付卡业务前,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30日。

商业预付卡应如何进行备案管理?

近日,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5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及预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规定,预收资金余额达50万元规模的经营者应在商务部门进行备案,接受管理的预收资金不低于上季度末预付卡预收资金余额的40%。在终止预付卡业务前,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30日。

为规范预付卡市场,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市商务局根据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办法》,对经营者预付卡备案和预收资金存管做出了具体规定。

北京预收余额50万元应强制备案

此次发布的《办法》中规定,预收资金余额达50万元规模的经营者,应当向各区商务部门进行备案,此备案为强制性备案。未超过上述金额规模的经营者,可以自主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备案表、合同和承诺书等。预收资金是指经营者通过发行预付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针对收取预付费的企业暂停营业后该怎么办?《办法》明确,备案经营者决定终止预付卡业务的,应停止发行预付卡,并将终止预付卡业务信息通过受众易获得的方式向社会公示不少于30日,提示消费者申请退回预付卡余额,将预收资金余额做好管理和会计清算,存入专用存管账户,用于清退尚有余额的预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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