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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方回应男子跳桥砸死老人 事情经过是什么?

   日期:2020-10-13 22:58:58     浏览:18    
核心提示:据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10月12日11时许,一男子从石柱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后迁沟大桥高坠,砸到桥下行人邹某(男,79岁,石柱县万安街道人)。
 
1、重庆警方回应男子跳桥砸死老人
据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10月12日11时许,一男子从石柱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后迁沟大桥高坠,砸到桥下行人邹某(男,79岁,石柱县万安街道人)。

接报警后,石柱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经120医生现场确认,2人均已死亡。

警方经现场勘查、调看视频监控、调查走访,初步查明系秦某(男,47岁,石柱县黄水镇人)跳桥自杀所致,排除刑事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2、12至14岁故意杀人等犯罪或将负刑责 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写入刑法

 今天(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收容教养的规定作出修改,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写入刑法。
12至14岁故意杀人等犯罪或将负刑责
 
草案规定,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草案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草案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拟明确规定监护、收养等人员性侵犯罪
 
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
 
草案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
 
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
 
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写入刑法
 
一些地方出现的教育招考冒名顶替事件引起全社会关注,草案对此作出规定: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原标题:12周岁!最低刑责年龄拟下调

3、刑法修正案: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将适用更重刑罚


今天,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①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②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③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总台央视记者张赛)
 
原标题: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将适用更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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