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涉及“顺风车”交通事故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件焦点在于,私家车参与“顺风车”服务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能否以车辆非法营运为由拒绝赔偿。
车主邓某的渝A牌照小轿车平时由其丈夫杨某使用,并已投保机动车商业险。2023年6月,杨某通过“顺风车”平台接单,搭载两名乘客从四川省广安市前往重庆市铜梁区,途中不幸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导致乘客一死一重伤,杨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邓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车辆在事故发生时从事了非法营运活动,这与投保时登记的非营运使用性质不符。邓某因此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中指出,杨某的行为属于偶尔的“顺风车”拼单,目的是分担出行成本,并非以营利为目标,与非法营运有本质区别。同时,交警部门也未将杨某的行为定性为非法营运。因此,法院认为,这一行为并未显著增加车辆的危险程度,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不成立,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向邓某支付保险赔偿金共计3.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