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青岛发布”11月18日消息,近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其中提出,在城镇租赁房屋居住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和居住登记的人员,在房屋租赁期间可以申请本人及其近亲属在城镇近亲属家庭户或者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
以下为通知全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布局,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人才落户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依次在合法产权房屋、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
1.持山东惠才卡、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人员或者全国其他市(地)级及以上人才;
2.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以及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
3.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技术技能等级的技术技能人员;
4.组织人事主管部门批准调入(含录聘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和职工。
在青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在校学生,本人可以落入学校集体户;其他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及国(境)外同等学历层次在校学生,本人可以落入各区(市)人才集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