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月以上租金纳入监管账户
通知称,即日起,在营住房租赁企业在渝机构总部应在一个月内与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开立监管账户,用于归集在渝所有分支机构需监管资金;住房租赁企业应梳理存量房源和存量租金收支情况,向房源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书面报告。新开业的住房租赁企业申请企业备案及开业信息申报前需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开立监管账户,企业备案及开业信息申报时,同步提交监管协议及账户信息。凡是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的,住房租赁企业收到的租金和以房屋租赁贷款方式获得的资金均应纳入监管。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是否将租金存入监管账户管理。